为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组织
1、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管院长总体负责、地区消防公安机关指导、学院保卫办归口、物业公司具体负责、驻院单位各司其职的运行体制。
2、学院保卫办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归口单位,负责学院消防安全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并依此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3、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该单位的防火工作责任人。
4、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确定消防安全员,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
5、物业公司对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和实施;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维护;负责消防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安保人员也是学院的义务消防员,并接受保卫办的业务指导,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次。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尽快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以便处理。
二、火灾预防
1、保卫办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对发现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应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2、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学院。
3、对于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须经保卫办审核备案后或上报消防部门、并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建筑物所在地区的规划、地势、周围环境、间距、建筑的长度和面积以及易燃、可燃堆放地点和数量、室内装饰的工程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应依照产品质量法规确定材料。
5、学院内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因施工、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保卫办同意后,按用火规定,采取严格防火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与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需要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应报经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7、严格管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分类管理。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地点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凡需从事上述危险作业者应事先报保卫办,经批准后方可操作。
9、凡举办大型集会、讲座、舞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措施,凡人员超过会场限定人数的或室外活动在400人以上的应提前向保卫部门书面申请,经保卫部(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0、禁止在集体宿舍、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器烧煮食物;禁止用取暖器烘衣物;禁止在宿舍、办公室等场所焚烧废品;禁止学生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私拉电线、使用床头灯和点蜡烛搞活动及照明;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必须经校保卫部门审批,在指定的区域燃放。
11、人员集中的礼堂、体育馆、食堂、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各通道出口,不得随意堆塞或隔离。
12、一切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水龙带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由物业和所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管理。保卫办定期进行检查。凡是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记录。
三、火灾处置
1、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可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院总值班室电话58690700、或保卫办报警电话58690789。在消防队或保卫办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
2、院保卫办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现场访问,同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院领导。灭火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3、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保卫办要会同火灾发生单位写出火灾事故综合报告报学院和上级主管机关。
四、奖励与处罚
1、救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严禁误报火警。如发现火情要积极扑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对及时报警、扑救火灾表现突出者,学院将视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2、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保卫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者。
(2) 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者。
(3)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5) 室内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6)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7) 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