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下列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承接学院工程及其施工人员、承包学院服务项目及其务工人员等);
2、各部门临时雇用、聘用、借调的院外人员;
3、来院借读、进修、培训、协作等计划外代培人员;
4、来院探亲访友、出差开会等住校人员;
5、包住学院招待所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二、所有外来人员都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成建制来院务工者、工程施工队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三、外来人员来院时间超过一周以上者,必须在3日内凭我院用工主管单位证明到保卫办公室办理《临时出入证》(每人需带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临时出入证》每年换发一次。离开学院前必须办理退证手续,否则财务部不予给付办理相关费用结算。在学院期间临时出入证遗失,应及时凭用工主管单位证明补办。
四、外县、市来学院务工等人员,还需按《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规定,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将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确立一名领导分管,全面负责本单位外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
1、必须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法纪、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等教育,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2、外来人员必须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合同书。
3、成建制的工程队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同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
4、在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班要设立治保员3名,班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
5、在学院暂住的外来人员,由所属单位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按指定地点住宿,并送保卫办公室备案。
6、被解聘或开除的外来人员,用工主管单位应及时报保卫办公室备案,并负责收回其《临时出入证》。
六、外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进出学院大门,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遇有管理人员查验时,不得拒绝。
3、执行学院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在学院的外来单位须与学院后勤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要更换聘用单位或离开学院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保卫办公室办理退证手续。
5、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私财物,不得扰乱学院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6、严格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不得私接、私拉电源,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器设备,按时交纳水、电费。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进行明火作业,事先必须到保卫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7、各外来人员单位不准私自搭建建筑;需要搭建工棚,必须经过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严禁买卖、转租和转让。
8、直系亲属来学院暂住须到保卫办公室办理临时住宿手续,非直系亲属不得留宿,严禁男女混住。
9、凡需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外来人员单位必须配备保险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10、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11、外来人员和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学院管理,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协助保卫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清退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定由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