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25来源:保卫处浏览次数:169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办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均可报入我院集体户口。

第四条 学生户口按当年的招生计划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被录取的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院由学生自行决定。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院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不得迁出。毕业离校时,依据学院就业办提供的《全国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超期保留在学校的,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

第六条 因招生录取、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离院的学生,应在有关文件签发一个月内到保卫办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七条 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持接收部门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址为江苏省内的除外)、报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书到保卫办补办手续后到创业新村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属创业新村派出所管辖的需到南京市高新公安分局创业新村派出所办理。凡初次申办、到期换证、遗失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本人向保卫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至南京市高新公安分局创业新村派出所办理。领取新证时应上缴旧证或临时身份证。

第九条 各系、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办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常住人口数据质量标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办负责解释。